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5121號令修正公布「家庭教育法」全文21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。而後於民國109年06月23日依家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發布「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」,第二條更明確說明家庭教育之範圍應包含親職教育、子職教育、婚姻教育等10大內容。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,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、法人及團體工作人員,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。
為此,本會特錄製2小時之線上課程,作為親職教育之訓練研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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