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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樂透人生】勞工職業災害給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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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17-08-24
  職業災害恐怕是勞工朋友就業期間最害怕的夢靨,一旦遇上了對身體、精神、經濟、及家庭等,都是莫大的衝擊與影響,更慘的是,如不了解勞工政策,也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,不幸遇到職業災害時平白失去應有之權益,傷身、傷心又傷荷包。

  從勞工職災給付牽涉到勞資雙方,要注意的事項為:
Workers by jaimebisbal, on Flickr

 

勞工發生職災除非雇主能證明無過失,否則通定有過失
  勞工職災發生時,先「推定雇主有過失」,由民法第184條(侵權行為)處理。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」

  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無過失,否則推定有過失。雇主有過失時,雇主要付「損害賠償責任」和「補償責任」。其中「損害賠償責任」主要依據是民法192條和民法194條「致死」的賠償;還有民法193條和民法195條「沒死」的賠償。於下列為大家整理條文之規範:

  民法192條: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,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,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,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。

  民法193條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前項損害賠償,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,定為支付定期金。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。

  民法194條: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被害人之父、母、子、女及配偶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
  民法195條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

  將上述法條用白話文來說就是是:「員工職災死亡時可向雇主要求賠償喪葬費、對第三人法定扶養費用和精神撫慰金;員工職災受傷時可向雇主要求賠償醫療費用、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失、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和精神撫慰金」。另外,要注意請求權的規定,兄弟姊妹和祖父母都沒有請求權。

 
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無過失,雇主要付補償責任
  勞工發生職災時,若雇主無過失,雇主只要付「補償責任」。「補償責任」主要依據是勞基法第59條和第60條。

  第59條: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殘廢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
  一、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,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。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
  二、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,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。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,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,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,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。

  三、勞工經治療終止後,經指定之醫院診斷,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,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,一次給予殘廢補償。殘廢補償標準,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。

  四、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,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,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。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:(一)配偶及子女。(二)父母。(三)祖父母。(四)孫子女。(五)兄弟姐妹。

  第60條: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,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。

  也就是說,「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責任為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、失能之工資補償、工資終結補償、償費補償和死亡補償。勞基法補償與原領工資之差額,均需由雇主補足。下列表格整理相關之規定,如表格紅色區塊所示。」如果遇到好老闆,在就醫期間依然給付全薪,勞工當然就拿不到工資補償。

職業災害補償
圖/吳家揚製表

  雇主責任是很大的,若中小企業雇主不按照規定投保勞健保,員工發生職災時,肯定會造成公司或雇主個人財務的極大負擔。不要心存僥倖,該幫員工投保就要幫員工投保,至少出事時有還有國家可以幫忙。

 

 

勞基法的強制退休條件和給付標準
  第54條: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:
  一、年滿六十五歲者。
  二、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,對於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,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。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。

  第55條: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:
  一、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。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,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。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;滿半年者以一年計。
  二、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,強制退休之勞工,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,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。
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,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。
 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,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,如無法一次發給時,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,分期給付。本法施行前,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,從其規定。

  這兩條文所內涵「雇主要和失能勞工一刀兩斷,避免夜長夢多」。勞工發生職災時,前提是雇主「無過失」,要負擔上表紅色區塊的「補償」財務責任。醫療補償和工資補償是最基本的,如果確定醫療2年屆滿還是「不好、不死、不殘和不能從事原來工作」,雇主只好使出殺手鐧,一次付40個月「工資終結補償」。然後立刻「終止勞動契約強制退休」,付完一筆退休金或資遣費,才和勞工毫無瓜葛。如果雇主只做到工資終結補償,但還沒「做好做滿」,勞工還有  公司員工身分,如果再發生殘廢或死亡時,雇主還要繼續付出金錢補償。

 
職災認定要跑對醫院看對門診
  職災認定主要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和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」。如果勞資雙方對職災認知不同而需要打官司時,目前法院幾乎只採用台大醫院和榮總醫院的職災診斷證明,因為這兩家醫院有專門門診和專業醫師。所以跑對醫院看對門診和醫師很重要,否則診斷證明不被法官採納,也是一件傷腦筋的事。

常見的職災認定函釋
 
雇主怎麼保護自己
  現在法規對勞工較有利,雇主也要懂得保護自己,有些無良的雇主甚至連員工的勞健保都不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。平常若無事,這樣會損害勞工權益例如退休金提撥。但若勞工發生職災時,雇主要負擔的「損害賠償責任」和/或「補償責任」,尤其是民法的「損害賠償責任」更是沒有金額上限。只好公司惡意倒閉脫產,雇主跑去躲起來。

  其實不用這麼悲情,只要按規定投保勞健保。對高薪員工,投保薪資超過45800元者,額外加保公司團險含職災,將雇主補償責任(表中紅色區域)轉嫁給保險公司。記得公司團險必須是「非員工福利」,理賠時才能抵減雇主補償責任,也能避免爭議。

  雇主還要注意職場安全,避免「有過失」要負擔大額的賠償金額。若不幸仍要負責,至少達到「無過失」,讓勞基法和團險幫忙負擔大部份的財務損失。
 

 
文/吳家揚
本文轉載自 民報勞工職業災害給付
※ 本文章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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