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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大房才有繼承權力嗎?

  • By 林東振 觀看人數: 2800
  • 2016-10-25
  每隔一段時間,報章媒體總是會報導某某企業家身故時,遺有大房、二房、甚至三房或更多的數量的妻妾,以及其中不同房間子孫爭奪家財的情況。有時候一些人可能問起,除了大房之外,其他的各房到底有無繼承權?有人斬釘截鐵說,除了大房之外,其餘各房並無此權力,他們的根據的是民法規定:「有配偶者,不得重婚。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」 。因此屬於後婚的二房、三房等等,不可能有繼承權力。但這可能要考慮不同時空的問題,以下是簡單的探討。
 
Fotos para pauta by Jenifer Corrêa, on Flickr
 
現行的結婚的形式要件規定是登記婚,要成立婚姻的要素:
1. 要有書面的證明。
2. 要有兩人以上的證人。
3. 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。

因為必需到戶政事務所登記,所以不可能在婚姻中,再請求重婚的登記。所以所謂的二房、三房等自然無繼承權力,但重點是登記婚是從97年5月23日之後才實施。目前報章所報導的個案,恐怕許多結婚多是在此之前,那又該如何認定?
 
我們可以把時間大致切成幾個序列,依照不同時間來探討:
 
第一階段
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。此時是儀式婚時期,形式需符合:
1. 公開儀式。
2. 公開儀式證明。
3. 兩名以上證人。
有此要件,婚姻就算成立了,登不登記不會影響效力。反過來說,若當時登記的配偶,並無公開儀式,反而是不成立的。此時重婚、同時婚原則是得撤銷,有些特殊狀況,還有不得撤銷狀況。因此有可能有兩個以上合法配偶,此時當然都有繼承權力。
 
第二階段
民國74年6月5日到96年5月22日。
此時除有少數例外狀況之外,規定重婚、同時婚無效。
 
第三階段
從96年5月23日之後。原則上發生在此之後的重婚、同時婚無效。
 
在規劃財富移轉的個案中,曾經觀察到,有些案例是規劃時間太遲,或是做了錯誤的規劃,想再處理但已過了可再修補的彈性。其結果可能為未來埋下一個未爆彈,因此不可不重視之。例如:
1.  引起家人紛爭,甚或使先人不得安寧。
2.  家族一生努力的財富或事業在一夕間崩裂。
3.  額外繳交更多的稅捐或罰鍰。
4.  想要特別照顧的人無法妥善安排。

文/兩岸CFP講師 林東振《只有大房才有繼承權力嗎?!》
※ 本文章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載 ※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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