超簡易!判斷「房地合一」稅中自住房適用稅率心法大公開
- By 林東振 觀看人數: 2779
- 2016-01-13
明年起就正式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,房地合一稅是所得稅的性質,一般人可能容易忽略的情況是以為統一在每年5月報稅,必需提醒納稅人房地合一稅是屬於所得稅分離課稅,並於房地產出售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,若未限期申報,處3千以上3萬以下罰鍰。
「如果我的自住房要出售,到底需不需要繳房地合一稅,該繳的稅率是多少?」依據稅捐機關的說明,可以用取得日期、交易日期及持有期來認定。
依照稅制規定,有兩款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:第一款為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,且持有期在2年以內。第2款為105年1月1日取得。即以上兩款取得之後再出售的自住房才用新制。另外自住房地指個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、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。
因此,可依取得日期及交易日期判斷以下各點:
一、適用新制或舊制
二、是否適用自住優惠
三、適用之稅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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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3年4月25日取得,105年7月6日為交易日(即過戶日):依上述第1款,在103年1月2日後取得,但其持有期超過2年,所以不適用新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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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年7月15日取得,105年5月6日為交易日(即過戶日):依上述第1款,在103年1月2日後取得,但其持有期不足2年,所以是新制課稅範圍,且其持有期未達6年,無法使用優惠稅率,因持有期1年內適用45%稅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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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1月20日取得,110年5月22日為交易日(即過戶日),依上述第2款應依新制課稅,持有期滿5年未滿10年,依規定稅率為2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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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日與交易日同3項日期,但取得原因是繼承,被繼承人父親已在該房地自住2年,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住並符自住房地規定:依規定可將被繼承人持有期併計,因此持有期已超過6年,計算時所得額有400萬可以扣除,並用10%稅率。
文/兩岸CFP講師 林東振《超簡易判斷房地合一稅中自住房適用之稅率心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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